广东省政府明确提出2014年底前“率先基本实现广东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这需要以CEPA“正面清单”升级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负面清单”与传统正面清单列出开放部门不同,反而列出不予开放的部门,除此之外的部门均予以开放,从而增加开放透明度,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与香港形成了“前店后厂”的产业分工模式,随后逐渐以“厂店结合”打造“广东制造·港澳服务”的新合作模式。自2003年以来内地与港澳已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其中内地已对香港采取403项开放措施,开放领域广度和行业深度上都明显高于中国加入WTO时所作承诺。然而,CEPA实践仍存在落实效果欠佳、准入门槛过高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广东省政府明确提出2014年底前“率先基本实现广东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这需要以CEPA“正面清单”升级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负面清单”与传统正面清单列出开放部门不同,反而列出不予开放的部门,除此之外的部门均予以开放,从而增加开放透明度,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中国第一次用负面清单的形式管理外商对华投资,但其负面清单行业分类并未采用国际通用《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与CPC代码,且开放程度较为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探索粤港澳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CEPA框架下广东向港澳开放服务贸易的先行先试,实施主体具有“一国”、“两制”和“三个关税区”的特点,因此与国内外其他服务贸易协议相比具有特殊性,应考虑如下标准制定粤港澳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措施:
首先需要通过采用“高度开放”原则编制《负面清单》,使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达到国内最开放的服务贸易协定水平,超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等文件的开放程度。
其次为使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符合国际规范,并与CEPA的衔接,应采用国际规范的部门分类和行业代码标准。其中部门分类应采用自1991年公布以来国际广泛采用和CEPA依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包括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行业代码可采用联合国秘书处经济与社会事务部统计司2004年公布的《产品总分类(CPC)版本1.1》,该分类代码与各部门的具体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CEPA及其补充协议也采用CPC标准。
再次在符合国际规范标准的基础上,为符合中国实际还作出了专门的修改与补充。如在各国间自由贸易协议文本中,一般将限制类型分为“国民待遇”限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两类,但考虑到中国处理外来投资问题传统和理解方便可将“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国民待遇”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种限制类型。
同时优势互补的原则也应继续贯彻。应通过分析粤港澳服务贸易的优势、劣势、机会、挑战,结合粤港澳经济合作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根据双方产业的优势互补进一步降低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广东的门槛,推动粤港澳服务业进行深度合作。
CEPA自2004年10月到2013年8月共签署了十份补充协议,这种逐步开放的办法,考虑了市场接受能力和风险防范需要,也反映出每个行业开放路径。因此,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措施也应参考CEPA的开放路径,逐步减少限制,分期执行目标,“由点带面、先试再行”、“阶段推动、循序渐进”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值得强调的是,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的“改革”和“开放”为粤港澳经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潜在的经济社会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应急方案,包括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推广商事制度改革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此外,如何解决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所需的制度创新、政府职能、机构改革、支撑条件等配套扩展问题,如何考虑粤港澳服务业中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养老、教育等行业的特殊性,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作者张光南系大公财经特约评论员,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文汇报、澳门日报特约评论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