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你好,是王平丽吗?
王平丽:嗯。
记者:你好,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是这样的,是有一位叫做魏建生的先生在您那里买过一套房子吗?交了两万块钱定金对吗?
王平丽:对。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情况,这个定金按规定是可以退的吗?
王平丽:是可以退的。
记者:是可以退的。大概什么时候能够退呢?
王平丽:这个我下午给他去看一下,因为老板这几天都出差去了。
记者:出了一个月的差吗?
王平丽:在他退之前去的吧。
记者:他什么要求退款的?
王平丽:10号还是11号。
记者:就6月10日到现在。到现在老板都一直出差是吗?
王平丽:那大概什么时候能把这个事情办掉呢?
王平丽:我下午过去再给他看一下,因为那天我去看了,最近我因为生病在家所以我也给他催了,我给他催了后我才回家。
销售人员王平丽大家都听到了,一会儿说是老总出差了,而且这个出差的时间长达一个月;一会儿又说自己病了,所以没有能够很快的办理这件事情。那么这位销售人员承诺很快就会办理退款事宜,第二天也就是不到24小时的时间,我们接到了魏先生打来的电话说退款已经到账了。
魏先生:是7月7日,7月7日的时候他们售楼员王平丽给我打了个电话,他们老总回来了,已经签了字了,7月8日把款给我打过来,大概3点多钟我来了一个电话说那个款到了,我也中心感谢咱们《天天315》节目,在这件事上对我的帮助,也希望咱们这个栏目能够成为消费者信赖和寄予希望,能够越办越好的节目。
事情至此应该说已经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但是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很多的。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这是很明确的,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是不能进行销售的。专门有一个部委的通知,是2010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首先要说一下这个定金,可能大家听的不太清楚,定金一般有两个字,两个词,第一个“定”是一定的“定”,这个“定金”是有担保性质的,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违约的话,它可能已经交付的定金是不能返还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它违约的话,它是要双倍返还支付定金一方的费用,这就是一定的“定”;另外一个“订金”是预订的“订”,这个“订金”本质上是预付款,本身没有双倍返还具备担保性质的职能。
法律没有细到一定要多长时间内退定金或者支付有关的价款,一般是遵从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但同时我们要看到它双方已经约定了一个7-10天工作日,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进行,同时整个这个事件应该是非常明确的,是我们的开发商它所正在出售这个楼盘至少目前没有提供所谓我们法律所明定的五证,特别是商品房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就开始了销售商品房,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政策,在相关的司法判决中都能看到这类合同会被判定无效,同时也对我们买房人的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所售的房地产项目没有获得我们一般所称的五证两书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了销售,显然是违反我们国家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存在民事欺诈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基于民事欺诈的情况,基于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赔偿。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武高汉:这位消费者从总体上看消费维权的意识还是比较到位的。比如说他第一天他交了定金了,第二天他审视合同的时候就发现了问题,然后立即就开始交涉,同时非常注意在第一天下定金的时候一再跟经营者确认一个问题,就是定金能不能退?得到了经营者的肯定答复之后他才下的这个定金,这样就为他今后的维权并取得胜利就获得了一个基础,非常重要的基础。
当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的时候,一定要防止头脑发热,防止在不明情况的前提下,迅速的就做了一个决策。一般的来讲经营者都会说,这个东西很好,这个东西很少,今天有、明天就没有了,这个东西今天很便宜,明天就要涨价了等等,用这样的一些信息诱导消费者立即做决策,立即交钱。那么这个案例中这位消费者也在这一方面存在失误,所以我们希望今后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做消费决策的时候还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