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在全国人大5位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工作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回答《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有关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提问时表示:“(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具体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但是我们会回应公众的关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告诉记者:“人大新闻发言人在税收立法问题上既无路线图也无时间表的说法值得商榷,关于税收法定,人大不仅有权限,而且有职责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且亟须将目前绝大多数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提升为法律。” 税收权长期“脱法” 《立法法》也规定了在一些个别领域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法规,但这里强调的是个别领域个别情况,不能把整个税收立法(18大税种中15种税,相当于绝大多数)授权国务院。 据了解,目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了全国40%左右的税收收入,进行有关增值税的立法已经成为一件迫切且十分重要的事情。 施正文告诉记者:“税收法定是国家宪法确定的原则,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来完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是有特定含义的,这个‘法律’应该是法律用语,即指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不包括那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目前由国务院开设税种不仅合宪性不妥,而且宪法依据不足。” 对于当年全国人大将设税权向国务院进行的授权,施正文告诉记者:“应该说1984年、1985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建设刚刚起步的时候,全国人大恢复工作时间不长,当时正值税制建立的初期,当时的授权是考虑特定历史条件的需求而进行的。” “事实上,全国人大当时完全可以不走这个授权程序,直接由国务院制定。而全国人大进行授权程序的背后,其实在表明税收立法应该由全国人大进行,而不是由国务院。此后,1994年我国进行的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正是在授权的情形下进行的。” 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明确表述“有关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应该制定法律,因此税收立法属于《立法法》的保留事项。 同时,《立法法》也规定了在一些个别领域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法规,但这里强调的是个别领域个别情况,不能把整个税收立法(18大税种中15种税,相当于绝大多数)授权国务院。 “应该说,15种税,占到了整体税种的80%以上,实际上是一个完全授权,违背了《立法法》的精神。”施正文表示,“所以,1984年的授权被终止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代表 全国人大有收回立法的权利,虽然1985年的授权还没有被以同样的方式被废止,但从法理上来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立法法》实际废止了这一授权。” |